污水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和规范发表时间:2021-01-11 10:54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将地表水分为几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厂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池; (4)Ⅳ: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2.地方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同时存在时优先执行哪个? 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怎样进行分级? 根据收纳水体的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1)排入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Ⅳ、Ⅴ类水域和排入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收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为执行上述(1)和(2)的规定; (5)Ⅰ、Ⅱ、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收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下一篇泡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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